重庆南川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规范全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南川区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二、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 30%,安置补助费占 70%。
三、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 3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被征收土地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 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 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为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四、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 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按照 3.6 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五、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 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长 的农作物。征收耕地内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按被征收耕地面积计 算,标准为 3000 元/亩。征收林地内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 按被征收林地面积计算,标准为:灌木林及其他林地林木 3000 元/亩;一般乔木林林木 8000 元/亩;方竹林等经济林林木 12000 元/亩。补偿后的青苗和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林地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 10000 元/ 亩。林地内除林木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附件 4 相关标准据实清 理补偿,林地内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若低于 8000 元/亩的,则按 8000 元/亩的标准予以补足。
六、征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对未 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自然资 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 定。
(一)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 予以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被拆迁房屋(层高不足、圈舍和简易结构除外)按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并按重置价格 50%的标准另行予以补助。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人员其被拆迁 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
说明:
(1)房屋层高在 2.2 米以下(不含 2.2 米),1.5 米以上(含 1.5 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 1.5 米以下(不含 1.5 米),1 米以上(含 1 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 1 米以下(不含 1 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 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 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的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补偿。被拆 迁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装饰物,根据 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层高不足、圈舍、简易结构除外)按 200 元 /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 非住宅的房屋,其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并按重 置价格 50%的标准另行予以补助。
七、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根据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 迁难易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 费。
(一)农业类。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按附件 7 规定标 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规模化苗木种植一次性给予所搬迁设 备、苗木评估净值 20%的搬迁补助费。 (二)工业类。按所搬迁设备评估净值的 20%计算,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三)商业服务类。按照房屋实际经营建筑面积 100-400 元 /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项目区位等 综合因素,在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评估的标的物、设备在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评估净 值补偿。 对生产经营安装的水、电、气、管网等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 补偿,无法提供实际安装票据的,按搬迁时相关部门确定的安装 价格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
(三)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 附着物;
(四)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加的畜禽养殖物、生 产经营设施设备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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